媒體:刀郎新歌被指內涵四名歌手,是否面臨法律風險? Loading...
資訊  法度Law  2023-07-28
「她兩耳傍肩三孔鼻,未曾開言先轉腚.....那馬戶不知道他是一頭驢,那又鳥不知道他是一隻雞,勾欄從來扮高雅,自古公公好威名……」



日前,沉寂多年的刀郎發行新專輯《山歌寥哉》,其中新歌《羅剎海市》的歌詞引發熱議。

歌曲《羅剎海市》取材於清代小說家蒲松齡創作的短篇小說,作品描寫了一個虛無飄渺的國家,那裡的人以丑為美,完全是一個顛倒過來的世界,極具諷刺意味。

刀郎的新歌《羅剎海市》發布后,有網友認為這首歌頗有暗諷之意,是在內涵華語樂壇四名歌手。

公開資料顯示,刀郎,本名羅林,1971年生於四川。2004年,刀郎發行專輯《2002年的第一場雪》爆紅,該唱片正版銷量超270萬張,一度火遍大江南北。此外,刀郎還有代表作《披著羊皮的狼》等。

爆紅的同時也夾雜著質疑與批評聲。華語樂壇四名歌手曾給予刀郎負面評價,稱其「普通」「缺乏音樂性」等。

2013年後,刀郎逐漸消失在大眾視野,直到日前新歌《羅剎海市》的發布,刀郎再次引發廣泛關注。

在部分網友的解讀中,刀郎的新歌是在批判諷刺這四名歌手,不過也有人認為,該歌曲只是講述了小說里的故事背景,不涉及其他歌手。

那麼,刀郎新歌《羅剎海市》是否面臨法律風險呢?網友的解讀又是否侵權呢?



北京市德潤律師事務所劉家輝律師認為,刀郎目前沒有法律風險。

劉家輝律師告訴「法度law」,如果四名歌手訴刀郎侵犯其名譽權,相當於「對號入座」。所謂「對號入座」,是作品中所描寫的人物本不是原告,而原告根據自己的特點和特徵與作品中人物的特點和特徵強行「掛鉤」(即「對號」),主張文中描述的人物是本人(即「入座」),因而要求創作人承擔侵權責任。因《羅剎海市》作品中的人物並非確指原告,因此不構成侵權,不承擔侵權責任。

確定作品中的人物確指原告,須具備的條件是:作品中的人物與現實人物的基本特徵應當相同;作品中的人物與現實人物所處的特定環境應當相同,即生活、工作環境以及人物之間的關係應當一致;熟悉現實人物的人讀後公認作品中的人物是現實人物。具備該三個條件的,則可能發生作品人物與原告的混同,不構成合理的抗辯,不能對抗媒體侵權請求權。不能證明具備上述條件的,就不是確指的聲明被侵權人。

劉家輝律師表示,刀郎的作品《羅剎海市》的人物,不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因此如果四名歌手「對號入座」,刀郎有足夠理由反駁他的作品與四人無關。

劉家輝律師認為,網民的解讀或評價,甚至臆測《羅剎海市》影射四名歌手,這屬於對於文藝作品的正當評論,同時也反映了大眾為弱勢群體發聲的公共利益而進行的輿論監督,四名歌手作為公眾人物,應該容忍社會批評和監督。但一部分人惡意藉機侮辱、誹謗四名歌手的,則構成侵權。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劉凱律師告訴「法度law」,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的名譽權。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誹謗是指故意捏造虛假事實或引用虛假事實並進行不當評論因而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行為。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語言的方式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必須指向特定、明確的主體。但是,「含沙射影」、「指桑罵槐」在一定情況下,並不要求毀損性陳述指名道姓,只要能證明在特定情況下,具有特定知識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該陳述針對的對象是受害人即可。

劉凱律師說,具體到本事件,在分析判斷《羅剎海市》的歌詞的指向性時,首先要看該歌詞所表述的指向是「特指」還是「泛指」,是「明指」還是「暗指」;其次,要考慮該歌詞受眾受領的信息是否具有理解上的確定性或對應性。如果通過綜合考慮《羅剎海市》的歌詞與第三人受領理解的指向最終是指向特定人員的話,則可能構成侵權。

網友的評論,如果不存在侮辱、誹謗等貶低人格、毀損名譽的內容,也不存在惡意詆毀四名歌手的主觀故意,一般情況下不會構成侵權。

劉凱律師表示,當今社會是一個以權利為本位的社會,權利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然而,任何權利的行使都存在一定的邊界,權利的無限擴張必然導致壟斷的產生,因此對權利進行合理的限制顯得尤為必要。刀郎的新歌《羅剎海市》即使不存在任何影射的侵權行為,但客觀上確實會導致四名歌手社會評價的降低,各方理應秉承「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溝通、剋制言行,以消弭爭議、達成共識。

北京道章律師事務所高春傑律師向「法度law」表示,如果該首歌的歌詞以影射或暗指的方式確定且無其他排他性地指向四名歌手來進行表達,則其中部分歌詞涉嫌侵犯上述人員的名譽權。但從《羅剎海市》歌詞的整體內容來看,在沒有提及或影射、暗指具體歌手姓名的情況下,單從對部分歌詞的解讀來認定其內容侵犯了這四名歌手的名譽權,存在事實難度和法律障礙。

高春傑律師說,目前刀郎的這首新歌確實引發了全網熱議,很多網友在解讀歌詞的過程中,針對四名歌手發表了諸多與事實不符的言論,而且在四名歌手的社交賬號評論區中還有侮辱性的辭彙及表達。根據民法典規定,名譽權是一種重要的人格權,關係到民事主體的社會評價及受尊重程度;名譽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不過高春傑律師也提到,雖然公眾人物有一定的容忍義務,需要接受社會的監督和評價,但如果四名歌手確因該首歌而導致名譽權受損,可以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原始內容指向不明確而轉載者或評論者發布的信息又明確地對於相關權利人造成權利損害的情況下,從訴訟策略上來講,將信息原發者和轉載或評論信息發布者列為共同被告通常來說是一種較好的選擇。此種情形下,即使信息原發者不承擔法律責任,也會起到事實澄清的作用;而侵權信息發布者則可能因為發布與事實不符的言論,甚至侮辱、誹謗性的辭彙及表達需要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

對於網友而言,公民的言論自由受到法律保護,但如果網友在轉載或評論過程中發表了明顯與事實不符的誹謗性言論或對公眾人物的侮辱,則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圍,存在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